为做好2012年秋季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效本市人才居住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参加国考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请关注相关国考公告。
持有由上海市教师资格专业课程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师范毕业过渡申请人请关注:www.shehr.cn/home/cn/index.php?akm=main&aka=display&id=1012148,适用过渡人员认定条件。
注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经高等学校确认的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
注3: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